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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会计法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全县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县级政府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县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   拟定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编制全县年度预决算草案;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决)算及其执行情况,并组织预算执行分析及其各类报表;管理县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县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实行预算内外收支统一管理,综合运用地方财力;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管理收费罚没票据。

     (四) 管理全县财政公共支出;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落实政府采购计划;执行《企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五)  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和省市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县级财政投入的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负责管理科技三项费并参与项目的审议评定;监督和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六)   管理县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参与制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七)  执行政府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参与全县国家债券、证券及彩票业务的监督与管理;管理和监督县政府的内外债务;办理和监督世界银行贷款业务。

     (八)   执行国家颁布的县级国有资 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编制县级年度国有资 产经营预决算,拟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负责企业国有资 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国有股权管理、产权纠纷调处和资产流失查处等工作;负责指导国有资 本金的统计、分析和财产评估业务。

     (九) 贯彻执行《会计法》,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管理和指导全县会计工作,培训财会人员;参与全县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 监督地方税收法规执行情况,监督全县财政收支和各部门的财务活动;检查财政政策、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支进行稽查,开展治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工作。

    (十一)制定全县财政系统干部培训计划;负责财政调研、财政信息、财政文告和财政宣传 工作。

    (十二)组织县本级各项财政收入,包括各项税收、罚没收入和各项规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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