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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一)组织实施土地、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和环境保护政策;拟定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执法情况;制订全县土地、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组织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三)监督检查全县土地、矿产和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荒漠化防治工作;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资源、环境保护重大可能性纠纷,查处违法案件;组织开展全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组织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电磁辐射、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并拟定实施县相关法规和规章。
(五)统一管理全县土地和城乡地政、地籍工作;组织土地划界、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工作。
(六)主管全县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占用工作,承担报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种类用地的审查、报批组件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用地初步设计审查;制订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易、政府收购和授权经营等工作;负责全县土地价评估工作,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的测评,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八)制定全县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验全县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县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组织制定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九)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依法合理配置矿产资源,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使用。负责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管理控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
(十)依法管理地质环境、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十一)负责土地、矿产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土地、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统计、信息工作;参与编制全县可持续发展纲要。
(十二)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指导土地学会、地质学会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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