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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检查院和省、市人民检查院的统一部署和确定的工作方针、任务,全面开展各项检查工作;
(三)对判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包袱陷害、非法搜查等进犯公民
人身权利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进行侦察。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出公诉;
(六)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八)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九)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全县检察环节中其他社
会治安。
(十)负责技术信息和物证检验、鉴定、复核工作。
(十一)对检察工作中具有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法律政策研究,制定全县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十二)负责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机
关人员管理办法;
(十三)加强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县人民检查院副检察长,检查委员会委员、检查员;
(十四)组织规划检察干警教育培训工作;
(十五)负责检查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十六)负责其他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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