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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主要职责
(一)拟定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全县劳动社会保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草拟贯彻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政规定的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代表县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贯彻省、市、县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落实具体实施办法;规划和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全县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全县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
、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全县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就业统计工作;制定全县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划;贯彻落实全省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全县劳动力合理流动。
(四)组织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落实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就业训练中心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贯彻落实全省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工作;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
(五)组织实施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负责全县劳动监察工作;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指导全县各类企业的劳动力管理,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鉴证制度;审核并实施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组织执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士、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全县企业富余职工安置、政策性调配工作;参与全县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六)负责劳动争议处理和信访仲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劳动争议有关的信访问题。
(七)调控全县企业职工工资和劳动报酬;组织实施企业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组织实施企业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制定全县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工资指导线;协调企业各类人员及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关系,组织执行国有企业经营收入分配政策。
(八)拟定全县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办法和基本标准并监督检查。
(九)综合管理全县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工作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具体办法;审核并组织上报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对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事业费、就业经费进行管理并实施政监督;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划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基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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