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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一)根据国家民政事业和全县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拟定全县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及行政规章,研究、编制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全县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县性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核发《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研究提出有关会费标准和财力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监督并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活动,承担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室日常工作;负责优待、抚恤和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及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审批、审核、日常管理;审批核发《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证明书》;负责革合烈士的申报、因公伤亡人员的褒扬,协调解决本县驻军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入学困难;指导解决优抚对象生活难、住房难、治病难工作;上报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五)负责全县军队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拟定县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的建设与管理办法;负责全县城镇退士兵、转业士官、农村吃商品粮、二等功以上农村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等事宜的审批、审核;指导开发军地两用人才;管理军供站、军休所、军休服务站。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核定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物款(救灾捐赠款物);指导开展社会捐助活动,管理社会捐助工作站和救灾储备库;负责慈善和社会福利性捐赠款物;监督检查救灾款物使用情况;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承担县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七)管理城乡社会救济工作。管理、指导全县五保供养、城乡困难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特殊救对象的救济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经济困难互助和扶贫工作;管理农村敬老院,指导敬老院规范化建设。
(八)管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审批低保对象,发放低保证;审批下拨低保资金;监督、检查低保资金使用情况;对低保工作全面实施动态管理。
(九)负责全县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冶组织建设,开展村民自冶和政务公开;组织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和村(居)委会干部培训、表彰;拟定社区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开展社区建设工作,管理社区服务事务,核发《社区服务证书》。
(十)管理全县婚姻登记工作,负责违法婚姻查处,审批,指定婚检机构,审批婚姻服务和介绍机构。
(十一)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推动殡葬改革;统一管理殡仪馆、公墓和各类殡葬经营设施;监督、管理殡葬市场,查处非法殡葬行为和未经民政部门批准的殡葬用品经营服务实体;指导丧葬习俗改革。
(十二)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勘界、边界争议调处、地方管理工作及地名命名、更名、地名标志设置、新建小区和建筑物命名;负责街、路、门(楼)牌管理。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审批发放《社会福得机构证书》;管理全县社会福利企业,制定并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核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拟定全县性有关法规、规章;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各类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福利事业单位。
(十四)负责全县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安置、教育和自流人口的控制、清理,管理收容遣送站。
(十五)主管全县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管理福利彩票市场;负责全县电脑福利彩票销售网点审批、规划和投注站审批、管理;管理全县福利资金。
(十六)主管全县儿童收养审批工作,负责收养登记、证件发放。
(十七)负责全县民政计划、财务、统计、审计工作,管理全县民政事业费及各项民政专项经费,指导各乡镇民政事业费使用。
(十八)代管青冈县老龄工作委员会。
(十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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