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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工作具体职责是:
1、管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和民族识别与少数民族成分的鉴定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与有关部门进行少数民族社会经济统计工作;
3、协同有关部门草拟、研究有关少数民族的法律事宜,促进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
4、协助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管理少数民族地区各项补助专款、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5、调查了解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情况,参与研究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工作;
6、研究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
7、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参观、访问事宜;
8、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少数民族的外事活动;
9、接受和处理各民族人民对民族事务的建议;
宗教工作具体职责:
1、
研究提出有关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
2
、调查县内宗教现状,掌握动态,研究宗教理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3
、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4、
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
5、
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6、
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7
、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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