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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黑龙江省审计条例》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县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财务收支。
7、组织对县直属国家机关各委办、局正职领导(含副科级单位正职)、股级单位正职以及县直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晋升、调任、转任、轮换、退休、辞退、解聘等事项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8、对县级国有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三)向县长提交县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四)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向县政府报告和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六)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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