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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水利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水利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制定全县水利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防洪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供水规划、城市排水规划、城市废水治理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包括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制定我县供水、用水、排水、污水处理的水量调度方案、在水资源紧缺情况下的行业用水限制管理办法;确定我县农村水源建设、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的地方性标准。
(四)拟定节约用水改革、规划和标准,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确定本县各行业年度计划用水量,对农业、工业和其他行业和部门的节约用水进行考核;监督管理用水单位的取水、重复用水和废污水的排放。
(五)拟定水资源保护计划;确定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中小河流水功能区划,根据功能区划的要求,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流域或区域限制污染排放总量的意见,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饮用水水源,审定排污口的设置和排污量。
(六)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制定地方水务管理办法;依法开展对城市和农村水资源的保护、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水土保持和防洪行洪、水工程安全的执法活动;调处水事纠纷,负责水事案件处理和水利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工作。
(七)负责对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涉水收费价格的成本核定,以及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主要河流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重要的水利工程。
(九)承办县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洪抗旱工作;制定城市和农村防洪预案,负责行蓄洪区、防汛设施、防汛物资的管理。
(十)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防病改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一)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措施和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二)编制全县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活动和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全县水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全县水利年度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财务管理和全县重点工程施工管理。
(十四)提出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安排意见,报清市水务局、省水利厅审批;安排确定水利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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