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冈县域外招商引资及域内
新上项目扶持政策(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落实《青冈县域外招商引资及域内新上项目扶持政策(试行)》(青政发〔2020〕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支持企业基础建设资金兑现程序。
(一)投资主体申请。
1.项目投资主体向项目引资单位行文,申请拨付支持企业基础建设资金。
2.投资承诺。项目投资主体向县政府出具固定资产达到2000万元的投资承诺,固定资产投资达不到2000万元同意返还支持企业基础建设资金(投资主体提供固定资产投资概算,由财政局、经济合作服务中心进行评审)。
3.提供票据。项目投资主体提供与兑现政策相关的土地出让金、契税、耕地占用税、草原补偿费等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分两批办理的,无需重复提供)。
(二)核实。
4.项目引资单位与经济合作服务中心、财政局现场核实厂房地基平口或厂房土建封顶情况,形成核实材料,共同签字,留存相关佐证。
(三)签批。
5.项目引资单位申请。项目引资单位向县政府行文(后附县政府会议纪要、合同、现场核实材料、项目投资主体申请材料等)。
6.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招商工作领导签批拨付意见。
(四)拨付。
7.财政局审核办理拨付手续,先拨付到项目引资单位,再拨付给企业。
第三条 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程序。
(一)申请。
1.项目投资主体向项目引资单位行文,申请拨付支持企业发展资金。
2.投产证明。项目投资主体出具项目正式投产说明,作为项目初始执行年份依据。
3.提供票据。项目投资主体提供项目上一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二)核实。
4.经济合作服务中心、财政局组成项目考核组实地考核认定项目固定资产到位资金情况,形成核实材料,共同签字,留存相关佐证。由经济合作服务中心出具项目固定资产到位资金认定文件。
5.经济合作服务中心、财政局核实项目上一年度缴税情况,经济合作服务中心出具缴税核实材料。
(三)签批。
6.项目引资单位申请。项目引资单位向县政府行文申请拨付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后附项目核实材料)。
7.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招商工作领导签批拨付意见。
(四)拨付。
8.财政局审核办理拨付手续,先拨付到项目引资单位,再拨付给企业。
第四条 项目投资主体向项目考核组提供项目机械设备、厂房、办公楼、道路硬化等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不能提供资金投入证明的,需提供厂房建筑面积〔单层建筑8米以上(含8米),面积按照2倍计算〕以及厂区硬化面积、机械设备型号等,进行评估。
第五条 加强招商引资项目档案管理。经济合作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健全享受招商引资政策项目档案。
第六条 本细则由财政局、经济合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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