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0409264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30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青冈县人民办事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联系方式: 0455-3243032
申请人 |
被继承人 |
不动产坐落 |
用途 |
备注 |
姜志芳 |
张海丰 |
人民街供销合作联合社1单元403室 |
住宅 |
公告单位: 青冈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