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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冈县人民政府关于 依法确认行政处罚主体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黑龙江省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确认行政处罚主体的公告〉的通知》(黑政法发〔2004〕26号)精神,现将县、乡(镇)政府和中、省、县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及行政处罚权公告如下: 一、县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资源、水土保持、水产养殖登记、红十字标志、义务兵征集及预备役、消防、义务教育、节约能源、煤炭、城市供水、残疾人就业、劳动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生猪屠宰。 二、乡(镇)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义务教育、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 三、下列中、省、县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并在全县范围内依法行使相应类别的行政处罚权。 县政府办:成品油市场。 县经济和发展改革局:招投标、国防交通、节约能源、企业负担、电力及供用电、电力设施保护。 县工业办:清洁生产。 县建材公司: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 县安全办:安全生产、化学危险品。 县教育局:教育、语言文字、学校环境。 县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市场、防震减灾。 县民宗局:宗教事务及活动场所。 县公安局:治安、禁毒、居民身份证、出入境、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安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国家安全。 县消防大队:消防。 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安全。 县监察局:公车私用。 县民政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机构及企业登记、募捐性演出、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退伍军人安置、殡葬、地名、行政区域界线。 县司法局:公证、法律服务机构及工作者、司法鉴定。 县财政局:财政税收、会计、政府采购、农税征管、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 国资办:资产评估、国有资产。 县农业开发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 县人事局:人才市场。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及劳动力市场、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社会保险。 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灾害防治、古生物化石。 县建设局:城市建设档案、建筑活动、注册建筑师、城市房屋拆迁、城市燃气、村镇建设防空。 县城建处:城市规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市道路。 县房产处:房地产、物业、城镇公有房产。 县交通局:公路、交通规费。 县道路运输管理:道路运输。 县地方养路费稽查所:养路费。 县公路管理站:公路路政。 县农委:农作物种子、农业技术推广、农药登记及生产经营、肥料登记、农业植物新品种、农业环境、基本农田、无公害农产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农村合作经济、农民负担、农村能源、与农业有关的自然保护区、农业植物检疫、村集体经济组织财物和资产。 县农机总站:农业机械。 县水产总站:渔业环境、水生野生动物。 县畜牧局:动物防疫、草原、草原防火、兽药、种畜禽、饲料及其添加剂。 县水务局:防洪、水资源、水土保持、河道、地方水电、水利工程、城市供水。 县林业局: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关的自然保护区、林木种苗、林业植物新品种、防沙治沙、退耕还林、湿地、森林植物检疫、森林病虫害防治。 县物资办:报废汽车回收、煤炭市场、旧机动车交易。 县商贸办:典当行、生猪屠宰。 县文体局:文物、文化市场、艺术考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体育场所及器材设备、体育经营活动、体育竞赛及非学历体育教育、出版活动。 县卫生局:献血、母婴保健、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护士、医疗事故处理、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业病防治、食品卫生、保健用品卫生、化妆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碘盐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医疗废物、公共场所卫生、爱国卫生。 县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 县审计局:审计。县地税局:地税征管、发票、社会保险费征缴。 县环保局: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自然保护区。 县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有线电视、视频点播、无线电、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 县统计局:统计。 县工商局:公平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广告、商标、动产抵押物登记、拍卖、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商品市场、传销、无照经营取缔。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标准化、产品质量、质量认证、产品防伪、特种设备安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棉花及毛绒丝麻类纤维质量。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野生药材资源。 县乡企县乡企办:乡镇企业。 县粮食县粮食局:粮食购销。 县盐业县盐业站:盐业及食盐加碘。 县物价县物价局:价格及收费、价格评估。 县旅游县旅游局:旅游。 县国税县国税局:国税征收、发票。 中国人民银行青冈县支行:金融市场。 县烟草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 县邮政县邮政局:邮政及设施安全。 县气象县气象局:气象、气球施放、人工影响天气、防雷减灾。 四、除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有关机构及其职能依法被调整并另行公告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越本公告确认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越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规定向有监督权的政府法制机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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