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冈县惠企政策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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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奖励政策 |
政策依据 |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黑龙江省生物医药产品完成临床试验奖励等14项政策兑现申报工作的通知》 |
申请条件 |
(1)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医药、生物制造、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生物环保和生物医学工程等领域的规上制造业企业;(2)企业经省营商环境局比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2021年1月以后贷款的全省“双百”项目或各市、地政府认定的辖区重点项目;(4)申请贴息企业应与贷款及付息主体相一致。 |
奖励标准 |
对在我省建设生物医药、生物制造、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生物环保和生物医学工程等领域加工制造项目的企业,按照上年度12月份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LPR),给予新增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期限5年,每年单个项目贴息额度最高800万元。 |
印证材料 |
省财政厅在省“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奖励”结果公示后,下发组织兑现奖励资金的文件。由县工信部门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进行梳理,提出拟兑现奖励企业名单,并提供相关遴选、评选申报推荐文件复印件等佐证材料,同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工信局提出请示。 |
受理单位 |
青冈县工信局 |
受理科室 |
规划投资股 |
联系咨询电话 |
0455-3230920 |
青冈县惠企政策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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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 |
政策依据 |
《黑龙江省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
申请条件 |
免申即享 |
奖励标准 |
最高奖励60万元,其中,第一年奖励2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的,再分别奖励20万元。 |
印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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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青冈县工信局 |
受理科室 |
生产运行股 |
联系咨询电话 |
0455-3230920 |
青冈县惠企政策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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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数字化车间奖励政策 |
政策依据 |
《黑龙江省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及智能工厂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
申请条件 |
(一)企业必须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企业已建有经过认定的省级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或智能工厂。(三)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能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无违法违规记录。(四)企业用于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建设的项目合同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用于智能工厂建设的项目合同金额达5000万元以上。(五)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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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
对经省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和智能工厂,按项目合同金额(包括设备投资和工业软件购置等数字化建设费用)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数字化车间(生产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智能工厂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
印证材料 |
省工信厅、财政厅在省“数字化车间资金奖励”结果公示后,由财政厅下发组织兑现奖励资金的文件。由县工信部门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进行梳理,提出拟兑现奖励企业名单,并提供相关遴选、评选申报推荐文件复印件等佐证材料,同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工信局提出请示。 |
受理单位 |
青冈县工信局 |
受理科室 |
规划投资股 |
联系咨询电话 |
0455-3230920 |
青冈县惠企政策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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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重点产业项目资金奖励政策 |
政策依据 |
《绥化市开展2022年度医药大品种二次开发等4项政策兑现申报工作通知》 |
申请条件 |
免申即享 |
奖励标准 |
按省下发新增利息总额的10%发放 |
印证材料 |
不需要印证材料 |
受理单位 |
青冈县工信局 |
受理科室 |
生产运行股 |
联系咨询电话 |
0455-3230920 |
青冈县惠企政策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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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规上工业企业达产增产奖励政策 |
政策依据 |
《黑龙江省工信厅关于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 |
申请条件 |
一是依法注册的工业企业法人;二是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且严格依法履行义务;三是2023年一、二季度当季实现工业产值1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四是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和安全生产黑名单。 |
奖励标准 |
每季度按其产值同比增量的1%予以奖励,每季度每户企业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 |
印证材料 |
不需要印证材料 |
受理单位 |
青冈县工信局 |
受理科室 |
生产运行股 |
联系咨询电话 |
0455-3230920 |
青冈县惠企政策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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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规上企业奖励政策 |
政策依据 |
《绥化市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
申请条件 |
免申即享 |
奖励标准 |
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
印证材料 |
不需要印证材料 |
受理单位 |
青冈县工信局 |
受理科室 |
生产运行股 |
联系咨询电话 |
0455-3230920 |
青冈县惠企政策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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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稳增长促发展奖励政策 |
政策依据 |
《绥化市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
申请条件 |
免申即享 |
奖励标准 |
对规上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同比增加5000万元到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年销售额同比增加1亿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
印证材料 |
不需要印证材料 |
受理单位 |
青冈县工信局 |
受理科室 |
生产运行股 |
联系咨询电话 |
0455-3230920 |
青冈县惠企政策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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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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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第33条 黑政规〔202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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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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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财政对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15万元;对2年内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再奖励35万元;对有效期结束后复审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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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证材料 |
符合申报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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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省科技厅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组成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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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科室 |
高新技术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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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咨询电话 |
0451-82634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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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冈县惠企政策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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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支持科技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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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黑政办规【2023】4号文件中第二条关于支持科技创新方面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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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对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经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等相关部门认定,可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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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
对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补助资金省市(县)各占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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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证材料 |
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等部门联合汇审,以第二年年初省财政下发的补助通知和明细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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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等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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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科室 |
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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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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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冈县惠企政策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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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
政策依据 |
《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
申请条件 |
2022年以后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
奖励标准 |
自2022年以后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
印证材料 |
县工信局在绥化市《关于开展2022年度推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有关政策兑现工作的通知》下发后,联合县财政局下发组织兑现奖励资金的文件。由县工信局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进行梳理,提出拟兑现奖励企业名单,并提供相关遴选、评选申报推荐文件复印件等佐证材料,同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提出兑现奖励资金请示。不需企业提供印证材料。 |
受理单位 |
县工信局 |
受理科室 |
县工信局中小企业股 |
联系咨询电话 |
0455-3222248 |
青冈县惠企政策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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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数字化示范标杆中小企业 |
政策依据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
申请条件 |
免申即享 |
奖励标准 |
对经认定的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同时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市财政额外奖励5万元。 |
印证材料 |
县工信局在相关文件下发后,联合县财政局下发组织兑现奖励资金的文件。由县工信局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进行梳理,提出拟兑现奖励企业名单,并提供相关遴选、评选申报推荐文件复印件等佐证材料,同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提出兑现奖励资金请示。不需企业提供印证材料。 |
受理单位 |
县工信局 |
受理科室 |
县工信局中小企业股 |
联系咨询电话 |
0455-3222248 |
青冈县惠企政策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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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黑龙江省新增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政策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增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 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
申请条件 |
新入统的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法人单位。 (一)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黑龙江省统计部门限额以上统计库的企业。 (二)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企业在2021-2023年度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且在我省税务部门登记,依法依规纳税。 (四)企业在纳入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统计后,持续正常生产经营,严格履行企业义务,按时填报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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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
对符合条件的每个新入统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来源实行省市分担机制,省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70%,市(地)财政承担30%。 |
印证材料 |
1.企业申请入统审核登记表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截至入统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 4.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5.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小规模纳税人免此项),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 6.企业信用情况查询记录。 |
受理单位 |
青冈县商务局 |
受理科室 |
商贸管理股 |
联系咨询电话 |
0455-3336009 |
青冈县惠企政策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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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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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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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产业链和配套体系比较完善,外向型产业特色鲜明,相关行业生产规模在全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产业集聚优势明显。 (二)基地内特色产业转型升级效果明显,外贸规模较大,具备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和潜力,外贸商品市场覆盖面广,国际竞争力强,示范带动作用突出。 (三)所在地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已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专门的培育规划,出台具体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支持相关产业外贸转型升级。(四)产业发展环境优越,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和服务体系,基地内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基地龙头企业有专业研发和创新团队,具备一定的自主创新发展能力和技术水平,建立和完善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五)基地内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2年无重大产品质量案件、环保和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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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
对获认定的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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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证材料 |
(一)申报基地所在市(地)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省商务厅的请示(正本)。 (二)《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信息表》。 (三)特色产业发展现状及发展前景,包括近三年来产销、利税、就业、贸易、品牌、创新、营销网络、企业数量及增减等方面情况,与省内其他地(市)相比具有的产业发展优势和特色。 (四)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基地及特色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实施方案、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提供文件复印件)。 (五)基地发展环境情况,包括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及贸易便利化情况,所在区域在人才培训、市场信息、准入标准、产品创新、质量提升、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宣传推广等方面提供的公共服务等。 (六)主要企业名单及其整体经营状况(包括近三年来产销、利税、主要产品的国内外市场情况),开展技术创新、境外营销维修服务、品牌建设、国际认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经营等情况。(如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案件、环保和生产安全事故或严重违法经营情况必须加以说明)。 (七)其他补充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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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青冈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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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科室 |
对外贸易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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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咨询电话 |
0455-3336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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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冈县惠企政策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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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省级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认定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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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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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创建省级进口示范区,要在以下方面发挥示范效应: 1.管理体制创新。加强进口规划、设施建设、政策引导,建立多部门协同进口促进工作机制,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创新通关、查验、检验检疫等监管制度,提高进口监管效率和便利化水平。 2.主体培育创新。创新进口主体引进机制和扶持政策,发挥特色优势,培育重点进口平台和企业,形成面向东北、辐射全国的进口商品集散地。 3.进口业态创新。发展跨境电商进口、保税进口、国际转口、保税维修等进口贸易新业态,以及线下线上融合的新模式,培育新的增长点。 4.金融保险创新。积极探索进口金融保险业务新产品,有序、推进进口贴息、进口信贷、进口专项支持、进口贸易融资、进口风险管理、跨境人民币结算。 5.公共服务创新。加强人才培训、信息服务、技术研发、检验检疫认证、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宣传推广等服务,发挥基础设施、仓储物流、融资、信保、营销等供应链服务对进口的促进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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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
对获认定的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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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证材料 |
省级进口示范区认定申报材料应使用普通A4纸打印,独立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随附电子版(光盘)一份,一并上报省商务厅。 (一)市(地)商务主管部门省级进口示范区认定申请文件。 (二)进口示范区申请主体管理机构向市(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三)创建进口示范区的工作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 1.政府重视进口情况。包括制定进口发展规划,出台扩大进口、优化进口环境的政策措施等。 2.基础条件和发展潜力。包括进口发展情况;基础设施条件及仓储物流等配套设施情况。 3.进口主体集聚情况。包括进口龙头企业的数量和进口业务发展情况。 4.进口商品分销情况。包括进口商品目标市场、进口和国内流通业务的整合情况、售后服务网络布局等。 5.进口平台建设情况。包括进口交易平台、进口展贸平台、进口供应链平台、进口促进服务平台的数量和建设情况。(四)进口示范区的促进、创新举措。包括具有区位特色的措施和成效,并附上有关文件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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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青冈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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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科室 |
对外贸易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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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咨询电话 |
0455-3336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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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冈县惠企政策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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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省级海外仓认定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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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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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申报企业依法注册一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没有违反我国和所在国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在海外设立子公司等方式建设运营海外仓的,需提供双方隶属关系证明资料。在同一城市以主仓和辅仓形式设立多个海外仓的,可按同一海外仓申报。 2.熟悉目的国相关海关政策法规、税务、法务等知识,能为我省外贸经营主体提供通关、仓储、分销、展示等境外综合营销服务。 3.申报的海外仓具有仓储管理系统,具有基本的订单管理模块、物流模块、仓储模块和财务管理等信息化管理系统。 4.具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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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
对获认定的省级海外仓,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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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证材料 |
1.省级海外仓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境外海外仓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在海外设立子公司等方式建设运营海外仓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供境外海外仓建设运营子公司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提供双方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3.海外仓仓库的平面图、实体照片、google等海外地图定位截图。提供1-3分钟的视频,视频内容包括海外仓的外部环境、内部环境、人员使用操作系统画面、货物情况等。 4.海外仓仓库的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若为购买或租赁需提供租赁付款财务凭证,若为合作需合作方提供购买或租赁付款财务凭证。 5.海外仓设备购买清单及证明材料。 6.提供合作企业的服务合同(20家以上)。 7.各类型海外仓至少提供一套出口报关、国际运输提单、进口清关、入库、出库全流程单据。 8.提供企业境外投资许可证。 9.提供海外仓在货值、货量、服务等方面经营情况证明材料。 10.境内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权益变动表,以及境外海外仓的资产负债表。 11.海外仓情况说明。包括:境内企业和境外仓库的基本描述(含海外仓使用率及库存率的描述)、人员组成及业务开展情况、服务企业的进出口规模、建设资金投入情况、营业收入情况、发展规划等(2000字以内)。 12.《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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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青冈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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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科室 |
对外贸易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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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咨询电话 |
0455-3336009 |
青冈县惠企政策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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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进出口增量奖励 |
政策依据 |
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申请条件 |
年度新增进出口额1亿元(含)以上的外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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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
对年度新增进出口额1亿元(含)以上的外贸企业,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现有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当年新引入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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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证材料 |
①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利税、上一年度进出口情况等);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复印件); ④《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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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青冈县商务局 |
受理科室 |
对外贸易股 |
联系咨询电话 |
0455-3336009 |
青冈县惠企政策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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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进出口业务银行手续费、银行贷款利息补贴 |
政策依据 |
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申请条件 |
年进口额1亿元(含)以上且商品落地使用率超50%的企业;年地产品出口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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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
鼓励煤炭、铁矿砂、铜矿砂、木材、化肥等资源类产品进口落地使用加工,对年进口额1亿元(含)以上且商品落地使用率超50%的企业,给予企业用于开展该项进口业务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和银行贷款利息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 鼓励我省地产品出口,对年地产品出口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用于开展出口业务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和银行贷款利息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补贴利率以贷款发放日最后一次公布的1年期LPR为准)进出口数据以海关数据为准(海关2月18日后提供上一年度企业进出口数据)。 |
印证材料 |
(一)资源类产品进口 资源类产品包括:煤炭、铁矿砂、铜矿砂、木材(含原木、锯材)、化肥等。 1.生产型企业申报材料 ①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加工能力、上 一年度进口情况、产品销售情况等);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进口合同(复印件); ④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⑤还款付息、进出口业务银行相关费用财务记账凭证及票据(复印件); ⑥生产自用证明材料(入库单、出库单等复印件)。 ⑦《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10)。 2.贸易型企业申报材料 ①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上一年度进口情况等);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进口合同(复印件); ④销售合同(委托加工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及加工后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发票及银行流水(复印件); ⑤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⑥还款付息、进出口业务银行相关费用财务记账凭证及票据(复印件); ⑦《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10)。 (二)地产品出口 1.生产型企业申报材料 ①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加工能力、上一年度出口情况、产品销售情况等);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出口合同(复印件); ④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⑤还款付息、进出口业务银行相关费用财务记账凭证及票据(复印件); ⑥自产证明材料(生产证明材料、出库单、出口报关单、结汇证明等复印件); ⑦《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10)。 2.贸易型企业申报材料 ①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上一年度出口情况等);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出口合同(复印件); ④采购合同(复印件); ⑤采购付款财务记账凭证及票据(复印件)(无正式发票的,需提供收款人签名的收据以及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⑥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⑦还款付息、进出口业务银行相关费用财务记账凭证及票据(复印件); ⑧出口报关单、结汇证明(复印件); ⑨《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10)。 |
受理单位 |
青冈县商务局 |
受理科室 |
对外贸易股 |
联系咨询电话 |
0455-3336009 |
青冈县惠企政策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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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跨境电商增量奖励及独立站建设投入补贴 |
政策依据 |
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申请条件 |
以跨境电商模式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自建跨境电商独立站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企业以跨境电商模式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纳入奖励的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需在黑龙江省各海关报关、清关。 (三)申请跨境电商独立站奖励的,所提供跨境电商独立站网址处于运营状态并可正常访问。 (四)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需通过黑龙江省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申报通关数据,具有完整的交易数据。如无法通过黑龙江省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申报通关数据的,需提供海关出具的跨境电商进出口数据证明材料。 (五)符合省商务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对以提供虚假材料、冒名顶替等行为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 |
奖励标准 |
(一) 跨境电商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对增量部分每100万元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对年进出口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跨境电商独立站,给予当年建设投入费用30%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跨境电商独立站建设投入费用包括软硬件建设、宣传推广等费用。 跨境电商独立站指企业自建的跨境电商平台,需具有独立域名,兼具商品展示、线上销售、线上支付功能,实现跨境电商交易完整闭环。申请企业需为跨境电商独立站域名所有权主体。 跨境电商年进出口额指企业以9610、9710、9810、1210模式实现的进出口贸易额。 跨境电商独立站年进出口额指跨境电商独立站在1个自然年内,以9610、9719、9810、1210模式实现的跨境电商销售额。 |
印证材料 |
(一)企业以跨境电商模式从事进出口奖励 1.《跨境电子商务补贴(奖励)申请表》。 2.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跨境电商业务情况、上一年度以跨境电商模式实现进出口情况、产品销售情况等。为避免多头申报,申请企业需书面承诺未从省直相关部门另行领取跨境电商进出口、跨境电商独立站奖励。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黑龙江省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数据证明或海关出具的跨境电商进出口数据证明。 5.《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10)。 (二)跨境电商独立站补贴 1.《跨境电子商务补贴(奖励)申请表》。 2.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跨境电商相关业务情 况、跨境电商独立站建设运营情况(含上一年度以跨境电商模式进出口情况)、自有品牌占比、渠道品牌建设及未来2年发展目标、举措和效益预期等。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跨境电商独立站所属企业出具的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 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5."黑龙江省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数据证明或海关出具的跨境电商进出口数据证明。 6.独立站销售额统计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使用专业建站工具 的,需提供第三方建站工具系统后台网站销售额统计数据截图;自行建站的,需提供第三方支付机构系统对网站销售额统计数据截图)。 7.跨境电商独立站建设费用凭证(包括支出凭证、记账凭证、发票及独立站建设运营过程中购买的第三方服务合同等)。 8.跨境电商独立站首页截图。 9.跨境电商独立站所有权证明材料(包括域名购买合同及相关付款财务凭证或其他合理证明材料,如域名注册商账户相关WHOIS信息截图等);若独立站域名所有人非申报企业,需提供申报企业与域名所有人股权关系证明材料;独立站所有人为境外投资主体的,需提供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申报独立站海外投资主体对应证书)。 10.《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10)。 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外文内容需提供中文对照版本(或标注)。 |
受理单位 |
青冈县商务局 |
受理科室 |
对外贸易股 |
联系咨询电话 |
0455-3336009 |
青冈县惠企政策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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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奖励 |
政策依据 |
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申请条件 |
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账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为国内中小微企业进出口提供物流、通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海关、检验检疫、退税和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严重失信行为,不良记录,无违规行为。 (一)为中小微企业进出口提供物流、通关、信保、融资、结算、退税等服务。 (二)具有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三)服务中小微企业数量在15家以上(四)年进出口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 (五)银行授信额度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 (六)项目运转情况良好,具备提供各项外贸综合服务所需的资金、场地、设备和人员。 |
奖励标准 |
符合“认定内容及标准”中条件的外综服企业,年度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
印证材料 |
申报材料按顺序列目录并装订成册,包括: 1.申请报告(红头正式文件)。内容包括企业简介,上年度全年进出口情况和当年度上半年出口情况、为中小微企业进出口提供物流、通关、信保、融资、结算、退税等服务情况; 2.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相关资料;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服务中小微企业总体情况,包括服务企业的数量、服务企业名称、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材料,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银行授信额度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授信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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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青冈县商务局 |
受理科室 |
对外贸易股 |
联系咨询电话 |
0455-3336009 |
青冈县惠企政策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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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线上线下展会补贴 |
政策依据 |
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申请条件 |
(一)参加或因疫情原因委托第三方代为参加线下境外展会的外贸企业。要求有具体参展展位,且相关费用全部是由参展企业承担。由省商务厅或市(地)商务部门进行统一布展或特装的境外展会,不在支持范围内。 (二)参加线上涉外展会的外贸企业,且相关费用全部是由参展企业承担。 (三)线下境外展会。对企业参加线下境外展会所发生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和参展人员的国际间交通费、住宿费等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对委托第三方参展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展品运输费一定比例的支持。 (四)线上涉外展会。对企业参加线上涉外展会的展位费(包含平台使用费、推广费等)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 (五)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六)具有进出口经营资质; (七)累计费用支出额需达到1万元以上; (八)已在当地享受同类资金补贴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九)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在“信用黑龙江"网站无失信记录。 |
奖励标准 |
每个企业年度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一)线下境外展会。对参展企业每个展会的标准展位费给予70%补贴,其中,对每个展会不超过4个标准展位的展位费给予70%补贴;对展品运输费给予70%补贴,其中,每个标准展位最高不超过5000元补贴,每个展会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贴;对每个展会不超过2名参展人员发生的国际间交通费,按经济舱标准给予70%比例补贴;参展人员的住宿费按不超过国家规定公务人员出国住宿费标准的70%给予补贴。给予企业委托第三方参加境外展会所产生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70%补贴。 (二)线上涉外展会。对企业参加线上涉外展会的展位费(包含平台使用费、推广费等)给予50%补贴,每个展会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
印证材料 |
(一)线下境外展会 (1)申请报告(红头正式文件)。内容包括公司简介、进出口情况、展会成果情况、费用支出情况、申请补贴总额等;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20年度黑龙江省展会支持项目资金申请表; (4)参展企业展位确认函复印件,外文版需配中文翻译件; (5)参展人员护照复印件(包括信息页、签证页及出入境记录页); (6)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①申报展位费补贴需提供展位费发票复印件,支付外汇需提供银行付汇水单复印件或国内的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要求票据复印清晰,票据内容与所申报内容相符); ②申报国际间交通费补贴需提供参展人员的机票订单、发票复印件; ③申报住宿费补贴需提供住宿费发票复印件(当地住宿费发票如没有写明房间数量及人数,需提供当时入住酒店的消费清单); ④申报展品运输费补贴需提供展品运输费发票复印件及有关合同复印件; ⑤提供展会承办机构提供的具体展位确认图 ⑥如企业是通过旅行社或展览公司协助参展的,需提供与旅行社或展览公司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和相关发票复印件,旅行社或展览公司需出具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内容列明与申报项目有关的费用明细); ⑦如企业是委托第三方代参展的,需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书并加盖双方签章,并提供由委托方企业支付给展会承办机构的展位费发票复印件,支付外汇需提供银行付汇水单复印件或国内的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7)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8)现场影音资料(录制光盘);线下境外展会录像视频内容包括:展会标识、展位号、企业标识或名称及护照首页人员(代参展除外)在展位前的工作情况等,视频应为连续拍摄且不少于15秒的影像资料文件。 (9)《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10)。 (二)线上涉外展会 (1)申请报告(红头正式文件)。内容包括公司简介、进出口情况、展会成果情况、费用支出情况、申请资金总额等;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黑龙江省展会支持项目资金申请表; (4)平台机构组织线上涉外展会的文件及方案; (5)平台网址,以及能够显示平台机构组织活动的规模或人数的截屏(要求每场线上活动组织不少于5家企业); (6)参展企业与承办机构签订的线上涉外展会合同复印件; (7)线上涉外展会展位费的发票; (8)双方人员线上洽谈截图,连续30秒以上双方人员线上洽谈屏幕录制视频或连续拍摄视频。 (9)《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10)。 |
受理单位 |
青冈县商务局 |
受理科室 |
对外贸易股 |
联系咨询电话 |
0455-3336009 |
青冈县惠企政策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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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 |
政策依据 |
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申请条件 |
(一)对我省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发生的保费支出、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发生的保费支出,予以资金支持。资金来源为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二)企业依法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格,近3年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政府性资金行为。已按要求在上年通过商务部网络业务平台填报项目信息。 (三)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具有国家核定的经营资质(以下简称“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且与商务、财政等部门无不良业务记录。 |
奖励标准 |
(一)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企业投保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信用期限在2年(含)以内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含附加出口前保险)、特险、小微企业信保易、中小企业综合保险等。 1.中小微企业统保平台扶持政策 鼓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通过统保平台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1)统保平台的含义 统保平台是指,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统一的保险和服务方案。 (2)统保平台的适用条件 a.参加统保平台的企业上年海关统计出口额不超过1000万美元。 b.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按300万美元及以下和300万-1000万美元(含)两个区间,分别向参保企业提供统一的保险和服务方案。方案中单一买方/开证行赔付金额上限应不少于15万美元,按海关统计出口额计收的保险费率应不高于0.11%。该保险和服务方案应在统保平台启用前,向省商务厅书面备案。 c.企业自愿参加统保平台,按照统保平台的各项保险和服务方案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一对一”签订保险合同,保单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d.对统保平台的保费给予100%的资金支持,企业参保时无须缴纳保费,保费资金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申报,省财政厅按省政府批复的扶持资金额度一次性全额拨付至保险机构。 (3)参加统保平台的中小微企业,在发生理赔案件并获得赔付后,不再享受平台扶持政策,应转投自主缴费保单,按照自主缴费保单开展相关业务。 (4)为适应数字经济的要求,鼓励企业通过线上投保并获得融资等增值服务。企业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投保,可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数字化系统线上投保,也可书面提交投保材料。经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审核通过后,向企业逐一出具保单或发布电子保单。 (5)为落实扩大中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的要求, 在统保平台项下,一家企业只能在一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进行投保。如在多个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重复投保的,根据以下规则,对交叉业务进行认定,确定保单归属的保险机构: a.存量客户锁定原则,即本通知发文前最近一次已经评审认定、确定保单归属的业务及客户,由保单归属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负责以后各年度的保险和服务,其他保险机构不得再开展营销和承保;其他保险机构又进行承保的,保单不予认定,财政资金不予扶持。原则上,存量客户不得更换保险机构。 b.从先原则,即全部存量客户以外新参保企业的保单,以保单生效日期最早者确定保单归属,保单生效日期相同的、以投保单投保日期最早者确定保单归属。 c.新参保企业按照"从先原则"确定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归属后,自动成为保单归属保险机构的存量客户,后续相关工作按照a款"存量客户锁定原则"执行。 2.短期险自主缴费保单扶持政策 (1)企业自主缴费投保非平台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产品保费扶持比例为50%。对重点国别市场、新模式新业态及服务贸易、省级以上外贸促进平台扶持比例,满足其中一项条件增加10%,支持政策可叠加,单户企业保费扶持资金不超过缴纳保费的90%,单户企业补贴申报年度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具体为: a.重点国别市场出口扶持政策。为优化国际市场布局,引导企业深耕传统市场,稳定国际市场份额,对向RCEP成员国、俄罗斯、美国等重点市场的出口,保费扶持比例增加10%。 b.新模式新业态及服务贸易出口扶持政策。为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对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和市场采购等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及服务贸易,保费扶持比例增加10%。本条政策不可叠加,满足一项或多项时扶持比例最高增加10%。 c.省级以上外贸促进平台出口扶持政策。为推动贸易产业融合,加快培育各类外贸聚集区,对自贸试验区、外贸转型升级基地、高水平出口消费品加工区等区内企业的出口保费扶持比例增加10%。本条政策不可叠加,满足一项或多项时扶持比例最高增加10%。 d.农产品出口扶持政策。农业是我省传统特色优势产业,为了继续提升我省农产品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对农产品出口提供90%保费扶持。 (二)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 为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内外贸一体化,支持龙江外贸企业开展出口产品转内销,采取信用销售方式提升产品竞争力开拓国内市场,增设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扶持政策,包括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国内贸易预付款信用保险等。 1.支持条件及标准 (1)企业上年度出口额在50万美元(含)以上。 (2)对外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50%予以扶持,单户企业每年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 (3)保费金额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开立的保费发票上载明金额为准。 |
印证材料 |
(一)中小微企业统保平台业务 按照每年度申报工作通知的时限要求,由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统保平台的保费扶持资金,并配合完成相关评审工作。经评审认定后,按上述标准核定的统保平台扶持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拨付至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指定账户。 1.通过线上投保。企业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线上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出具线上投保企业情况表(情况表包含企业名称、保单有效期、保险金额、保险费等内容)并加盖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公章,出具中小微平台类企业保单保费发票、《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10),评审机构采取登录“单一窗口”等线上平台的方式进行线上评审。 2.通过线下投保。申报材料包括:申报红头正式文件,承保企业数量、保费金额、保险单证复印件、《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10)。保险单证包括: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保费发票,保险单上应具备小微企业公章、法人代表签字、签署保险日期,保单上应具有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印章(该印章可为公章、电子签章或该机构内部认可的其他印章)。 (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自主缴费业务 申报材料按顺序列目录并装订成册,包括: 1.申请报告(红头正式文件)。内容包括企业简介,上年度全年出口情况和当年度上半年出口情况、出口信用保险费用支出情况、申报资金总额等; 2.黑龙江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对外投资合作经营资格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出口信用保险保单(或续转批单)及保费发票复印件。使用信保通电子签名签署的保单复印件,应由投保企业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保单上应具有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印章(该印章可为公章、电子签章或该机构内部认可的其他印章)。 5.对于企业申报的保费扶持资金比例超过50%的增加补贴比例部分,应提供重点市场、新模式新业态及服务贸易、自贸试验区、省级外贸促进平台出口投保的证明文件。其中,重点市场出口,保险机构需提供国别承保明细业务数据;新模式新业态及服务贸易应经保险机构添加保单认定标签;外贸促进平台业务应提供企业注册相关区域的证明文件;农产品出口扶持政策中的农产品包括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或粗加工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例如粮食、蔬菜、水果及坚果、山特产品、畜产品和水产品等),初加工产品(即对收获的各种初级产品、包括纺织纤维原料,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农产品的初加工活动),精深加工产品(即在粗加工、初加工基础上,将其营养成分、功能成分、活性物质和副产物等进行再次加工,实现精加工、深加工等多次增值的加工过程,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科技含量、提升附加值)。 6.《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10)。 企业在向当地提交材料时,需同时提供复印件中所对应的原件,由当地商务部门核对。 (三)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 申报材料按顺序列目录并装订成册,包括: 1.申请报告(红头正式文件)。内容包括企业简介,上年度出口情况,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费用支出情况,申报资金总额等; 2.黑龙江省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扶持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对外投资合作经营资格证复印件,企业上年度出口额在50万美元(含)以上的海关证明文件,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单(或续转批单)及保费发票复印件。使用信保通电子签名签署的保单复印件,应由投保企业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保单上应具有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印章(该印章可为公章、电子签章或该机构内部认可的其他印章)。 5.《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10)。 企业在向当地提交材料时,需同时提供复印件中所对应的原件,由当地商务部门核对。 |
受理单位 |
青冈县商务局 |
受理科室 |
对外贸易股 |
联系咨询电话 |
0455-3336009 |
青冈县惠企政策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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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进口贴息补贴 |
政策依据 |
关于申报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工作的通知 |
申请条件 |
(一)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发展 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目录》)和根据 形势变化印发的新版《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 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三)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五)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七)申报企业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拖欠财政资金、 企业已注销或进入破产程序等问题。所申报进口贴息项目不存在多头申报问题。 按财政部要求,凡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均应通过央企集团申报,我省不再接受央企所属企业的申报。 |
奖励标准 |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3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3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 |
印证材料 |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2023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1)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23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2)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非中文版请提供中文翻译)。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复印件或打印件)。(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含确认书或通知单所附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交相关商品为零关税的证明材料;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十一)各地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申报文件。 |
受理单位 |
青冈县商务局 |
受理科室 |
对外贸易股 |
联系咨询电话 |
0455-3336009 |
青冈县惠企政策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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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新增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奖励 |
政策依据 |
关于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的若干政策措施》商务领域资金政策的通知 |
申请条件 |
在2023年新入统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批发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且纳入统计部门限额以上统计库。主营业务收入以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一)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黑龙江省统计部门限额以上统计库的企业。 (二)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入统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并在我省税务部门登记,依法依规纳税。 (四)企业在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后,存在持续的经营活动,严格履行填报义务,按时填报统计数据。 |
奖励标准 |
对2023年新增入库的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含在库大个体转为法人企业),奖励资金实行省市分担机制,省财政承担70%,市(地)财政承担30%。 |
印证材料 |
1.企业申请入统审核登记表;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截至入统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 4.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5.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小规模纳税人免此项),没有该表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 6.企业信用情况查询记录。 7.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新入统奖励资金支持,同一事项涉及多部门奖励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
受理单位 |
青冈县商务局 |
受理科室 |
商贸管理股 |
联系咨询电话 |
0455-3336009 |
青冈县惠企政策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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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电商企业地产品网络零售额奖励 |
政策依据 |
关于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的若干政策措施》商务领域资金政策的通知 |
申请条件 |
电商企业地产品网络零售额在2023年1-12月发生,且已在当地入统纳税。电商企业需是省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的法人企业。地产品是指黑龙江省内生产或加工的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是指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主要从事实物商品交易的网上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实现的商品零售 额。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主营业务均在黑龙江省; (二)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三)企业上线正常运营二年以上; (四)在申报年度内地产品网络零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 (五)企业在当地入统纳税;(六)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
奖励标准 |
对电商企业地产品网络零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并在当地入统纳税的,在申报年度内对新增地产品网络零售额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
印证材料 |
(一)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申报书; (三)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四)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五)企业诚信证明; (六)企业纳统、纳税证明(复印件); (七)电商企业网络零售额需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八)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申报材料。 |
受理单位 |
青冈县商务局 |
受理科室 |
电商办 |
联系咨询电话 |
0455-3336009 |
青冈县惠企政策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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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企业开展国际贸易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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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关于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的若干政策措施》商务领域资金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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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出口地产品,出口额已计入我省出口统计数据。地产品是指:在黑龙江省内注册的企业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一)在黑龙江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出口商品为地产品; (三)已发生与出口业务相关的银行手续费和银行贷款利息,且已支付相关费用和利息; (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 (五)近两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其他需要满足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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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
支持为我省经济做出一定贡献的地产品出口企业开展国际贸易,对季度地产品出口额达到2000万元的企业,用于开展出口业务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和银行贷款利息给予50%的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获得补贴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黑政办规〔2022〕6号)中同一支持事项。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贴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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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证材料 |
(一)生产型企业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加工能力情况、地产品出口情况、产品销售情况、资金申请情况等);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出口合同(复印件); 4.自产证明材料(生产证明材料、出库单等复印件); 5.出口报关单、结汇证明(复印件); 6.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7.付息凭证、银行费用凭证及相关票据(复印件); 8.《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 (二)贸易型企业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地产品出口情况、资金申请情况等);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出口合同(复印件); 4.采购合同(复印件); 5.能证明供货单位是生产加工型企业的佐证材料,如供货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6.采购付款凭证及购货发票(复印件); 7.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8.付息凭证、银行费用账凭证及相关票据(复印件); 9.出口报关单、结汇证明(复印件); 10.《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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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青冈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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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科室 |
对外贸易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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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咨询电话 |
0455-3336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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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冈县惠企政策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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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2022-2023年供暖季进口俄罗斯煤炭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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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关于做好2022-2023年供暖季进口俄罗斯煤炭补贴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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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申请补贴的企业应当是《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 (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应在黑龙江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六)申请“俄煤进口”补贴的煤炭应当是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完成进口并销售给我省用户、海关编码为 27011290、27011900(其他烟煤、其他煤)的品种,企业进口核定数量为上述海关编码进口的总和,每家企业俄煤进口量需在2万吨以上;(七)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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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
按照50.00元/吨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进口俄煤进行补贴,数量按照企业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销售给本省企业的《黑龙江专用增值税发票》数量合计的最小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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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证材料 |
(一) 企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俄煤进口情况(包括俄产地、数量、主要进口商、品种等)、在我省落地情况、申请补贴金额、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二)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海关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相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市(地)商务局对照复印件审核后返还)及汇总表(附件1); (五)销售给省内企业的《黑龙江专用增值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市(地)商务局对照复印件审核后返还)及汇 总表(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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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青冈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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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科室 |
对外贸易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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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咨询电话 |
0455-3336009 |
青冈县惠企政策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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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个体工商户减征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1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申请条件 |
个体工商户。 |
奖励标准 |
2023 年1 月1 日至2027年12 月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
印证材料 |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
受理单位 |
青冈县税务局 |
受理科室 |
税政股 |
联系咨询电话 |
0455-3222084 |
青冈县惠企政策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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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申请条件 |
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奖励标准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印证材料 |
符合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符合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
受理单位 |
青冈县税务局 |
受理科室 |
税政股 |
联系咨询电话 |
0455-3222084 |
青冈县惠企政策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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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13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6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6 号) |
申请条件 |
小型微利企业。 |
奖励标准 |
2023 年1 月1 日至2024 年12 月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 年1 月1 日至2024 年12 月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印证材料 |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
受理单位 |
青冈县税务局 |
受理科室 |
税政股 |
联系咨询电话 |
0455-3222084 |
青冈县惠企政策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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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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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
奖励标准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印证材料 |
各项研发费用支出设置的研发项目辅助账留存备查 |
受理单位 |
青冈县税务局 |
受理科室 |
税政股 |
联系咨询电话 |
0455-3222084 |
青冈县惠企政策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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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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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奖励标准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印证材料 |
纳税人自行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 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
受理单位 |
青冈县税务局 |
受理科室 |
税政股 |
联系咨询电话 |
0455-3222084 |
青冈县交通运输局惠企政策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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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新能源运营补贴 |
政策依据 |
《黑龙江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申请条件 |
免申即享 |
奖励标准 |
对已更新并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发放2021年度、2022年度每年每台3.422万元的补贴资金 |
印证材料 |
根据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交规21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度农村客运、出租车等行业油价补贴省级统筹资金和2022年度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通知》(黑财指(建)〔2023〕125号)文件的有关要求。 |
受理单位 |
青冈县交通运输局 |
受理科室 |
客运股 |
联系咨询电话 |
0455-3339595 |
青冈县惠企政策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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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2023年黑龙江省鲜食玉米产业集群项目 |
政策依据 |
黑农厅联发【2023】64号《关于做好2023年农业产业化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2023年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申报工作方案》 |
申请条件 |
推荐鲜食玉米产业作为我省2023年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申报主导产业 |
奖励标准 |
对申报的主体给予支持,标准省级未下发。 |
印证材料 |
以青冈县人民政府为申报主体,申报2023年鲜食玉米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 由农业农村部2023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创建名单公示:附件:2023年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拟建设名单——黑龙江省鲜食玉米产业集群。 |
受理单位 |
青冈县人民政府、青冈县农业农村局 |
受理科室 |
青冈县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股 |
联系咨询电话 |
0455-31158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