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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教育】国防基本知识普及
日期:2025年04月10日 来源:退役军人局

国防的含义

  国防,就是国家的防务,是指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防御外来侵略和颠覆,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文化等社会各方面的建设和斗争。

国防的主体

  国防的主体是国家。这就是说国防是国家的防务,是国家大局所系,根本利益所在,不仅仅是军队的事。一切国家机构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自己的国防职责;每个公民都应当履行国防义务;国防行为也是国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国防的对象

  国防的对象是外敌侵略和武装颠覆。抵抗侵略是国防的首要任务,包括武装侵略和各种非武装侵略。武装侵略是指战争状态的侵略行为,非武装侵略是指运用各种经济、外交等手段的侵略行为。国防活动还应当包括制止企图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

国防的手段

  国防的手段是为完成国防任务、实现国防目的而“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军事活动是国防的主要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它不能离开与军事活动有关的其他活动而孤立发挥作用。我国的国防具有整体性和全民性,这是我国国防建设和国防斗争的优良传统。巩固国防、抵抗侵略,必须依靠全民参与,必须大力动员并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

国防的类型

目前,世界各国的国防类型主要有以下四种:

      扩张型:就是奉行霸权主义侵略扩张政策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在世界许多地区的利益、打着防卫的幌子,对别国侵略、颠覆和渗透。

      自卫型:以防止外敌侵略为目的,在国防建设上主要依靠本国的力量,广泛争取国际上的同情和支持,维护本国的安全、周边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如:中国。

      联盟型:就是以结盟的形式,联合一部分国家来弥补自身力量的不足。如:日本、韩国。

      中立型:主要是指中小发达国家,为了保障本国的安全,严守和平中立的国防政策,制定总体防御战略和寓兵于民的防御体系。如:瑞士、瑞典。

国防的职能

(一)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的独立和尊严;

(二)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和幸福生活,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巩固国家地位,维护世界和平,为人类发展进步做出贡献;

(四)通过国防工业、国防技术、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公民的国防义务

(一)履行兵役的义务:

  兵役义务是公民最重要的一项国防义务。它要求公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军队中服役或在军队之外承担有关军事方面的责任。我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受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并对征集对象、免征对象、缓征对象、不征对象和征集方法作了原则规定;对拒不服兵役的规定了惩戒措施;还规定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有服现役、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两种形式,其中,应征服现役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普遍形式。

(二)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统一,主要是指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任何公民都不得破坏、变更和以其他各种形式分裂肢解国家领土;维护国家政权的统一,不允许任何公民以各种方式分裂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的统一,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国家主权割让给外国。

(三)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国防设施包括军事设施、人民防空工程、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和其他用于国防目的的设施。国防设施是国防的物质屏障。在战时,它是打击敌人、抵抗侵略的重要依托;在平时,它具有制约敌对力量的威慑作用。因此,保护国防设施,确保其效能的实现,是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具体体现。  

  我国《国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军事设施保护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四)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保守国家机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国防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秘密物品。”

(五)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国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国防教育中,对于拒不履行接受国防教育义务的公民,要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除《国防法》和《国防教育法》之外,我国已有10多个省、市、自治区颁布施行了国防教育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也对公民的国防教育权利和义务等作了明确规定。

(六)支持国防建设、协助军事活动的义务:

  《国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公民履行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时,应正确认识国防活动的意义,明确国防的战略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正确处理国家安全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当两者发生矛盾时,要从国家安全大局出发,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安全利益;在工作和生活中为武装力量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只要武装力量建设或作战需要,公民就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条件,自觉提供便利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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