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告
(202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按照青冈县总体规划的要求,经县政府批准依法收回:
青冈县青冈镇竹田路东侧、中央大街南侧150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上土地使用者七日内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青冈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