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青冈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开始,相继对青冈县辖区内的青冈县昌盛乡景学制砖厂、青冈县迎春乡文涛制砖厂、青冈县中和镇中和制砖厂、青冈县民政乡民政制砖厂、青冈县建兴砖厂(1、2号矿区)、青冈县芦河镇益发砖厂(2号矿区)、青冈县永丰镇永顺制砖厂、青冈县青玉制砖厂、青冈县柞岗乡建兴砖厂、青冈县祯祥镇景宏制砖厂等10家矿山企业下达了《青冈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辖区内矿山企业限期依法履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的通知》和发布通告。鉴于上述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我局对上述矿山企业下达了《青冈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辖区内矿山企业限期依法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整改任务的通知》和发布通告。截止目前,上述10家矿山企业仍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整改任务。现按照程序依法通告,责令上述矿山企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限期于2025年10月4日前按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义务。如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启动修复,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执行。
特此通告。
青冈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