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决定依法注销以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一、截止2025年8月30日,辖区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且超过证件有效期30天未按规定申请换发的,由原行政许可机关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含所属车辆《道路运输证》)。(详见附件1)
二、截止2025年9月30日,辖区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且超过180天的,车辆《道路运输证》有效期逾期超过180天,且未按规定申请换发的,由原行政许可机关注销其《道路运输证》。(详见附件2)
三、通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0月20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相关业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作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相关业户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交回青冈县交通运输局,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遇到相关事项问题的运输企业及车辆驾驶人,可向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咨询。联系人:蔡宇玲,电话:0455-3230951。
特此通告。
附件1:超过30天未按规定申请换发的许可证和运输证营运车辆及业户明细表
青冈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