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我县野生动物资源安全,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经研究决定在我县区域划定禁猎区,禁猎期,现将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青冈县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
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黑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国家或黑龙江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我县行政区域内野生鸟类等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夹、地弓、弹弓、粘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声音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铺;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无人机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铺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等法定或其他特殊情形却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举报热线:0455-3232445或拨打110报警电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冈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