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做好2027年畜牧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黑农厅函〔2026〕1246号)文件要求,要提前做好2027年畜牧项目储备前期工作,未完成储备的项目,一律不得申请2027年畜牧项目投资计划,现将开始储备的项目储备范围和条件公示如下:
一、奶牛
(一)养殖主体改造提升
1、支持奶牛养殖主体改扩建,配备智能化设备和管理软件。
2、储备项目主体须为实际存栏100头以上的奶牛养殖主体。
(二)良种补贴
1、支持使用优质冷冻精液的规模奶牛养殖主体。
2、储备项目主体须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要求,规范填写畜禽养殖档案的奶牛规模养殖主体。
(三)生鲜乳收购及增量补贴
1、支持能够全量收购省内生鲜乳的乳制品加工企业
2、储备企业须取得《乳制品生产许可证》,不拒收、不限收生鲜乳,能够按期续签生鲜乳购销合同的乳制品加工企业。执行省级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的下浮比例超过7%收购的生鲜乳,不得储备。
(四)大型养殖场建设
1、支持新建存栏3000头以上的大型奶牛养殖场,可建设牛舍、榨乳厅、青贮窖、粪污处理等奶牛场基础设施,购置挤奶机、TMR等设备。
2、储备的主体须已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近期能够完成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批复后能够立即开工建设,且从未享受国家、省级或当地类似补贴政策,能够在2028年10月31日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并通过验收。
(五)优质高产苜蓿种植
1、支持推广种植高产、优质、抗逆性强的苜蓿优良品种,优先支持种植国内育成的优良品种,
2、储备的主体包括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奶牛养殖企业和家庭农场。种植地块明确且已取得承包合同,承包期不得低于5年。
(六)养加一体化发展
1、支持购置生鲜乳及乳品质量安全监测、乳品加工、冷链储藏运输等设施设备和智能化改造,以及配套养殖设施设备标准化改造升级,可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加工环节基础建设、生产经营等给予补助。
2、储备的主体须采取先建后补方式,项目主体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并通过县级验收后方可兑现补助资金。
二、肉牛
(一)养殖场建设
1、支持肉牛圈舍、饲草饲料收储加工、粪污处理、防疫等土建工程和设备购置,
2、储备项目主体应完成在当地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取得环评批复、土地手续。
(二)基础母牛扩群提质
1、给予饲养基础母牛、选用优秀种公牛冻精配种并扩大养殖规模的养殖场(户)适当补助,用于肉牛养殖相关支出,原则上要求新生犊牛在本县存栏3个月以上。项目实施期内产犊母牛均可纳入补助范围,新增犊牛应为养殖场(户)饲养或外购母牛所产后代,外购犊牛不计入新增犊牛范围。
2、储备项目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以肉牛养殖场(户)场址所在地确定管辖范围,须完成基础母牛建档立卡,规范填写《基础母牛存栏统计表》、《肉牛基础母牛冻配改良信息登记卡》,经统计汇总后达到省厅要求的项目实施条件方可储备。
(三)良种补贴
1、支持使用优质冷冻精液的规模肉牛养殖主体,
2、储备项目主体须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要求,规范填写畜禽养殖档案肉牛规模养殖主体。
三、鹅
(一)出栏补助
1、支持养殖场(户、企、合作社)扩大商品鹅养殖规模,提升养殖技术水平和商品鹅稳定均质供应能力。
2、储备项目的养殖场(户、企、合作社)需主体唯一且具备年出栏5万只以上商品鹅的基础条件。其中,合作社需注册成立1年以上,采取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统一财务账户管理且能够提供一年以上业务经营资金流水明细,并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产业链延伸及一体化发展
1、支持鹅养殖主体向上延伸至种鹅养殖、孵化环节,或向下延伸至鹅屠宰加工、产品加工、羽绒加工环节,推动商品鹅稳定均质供应,鹅产业全链条高质量发展。
2、储备项目的主体产业链延伸型。在现有饲养量10万只以上商品鹅养殖场(在全国畜禽养殖场备案系统完成备案,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要求的畜禽养殖档案)基础上,延伸产业链条,向上游延伸新建或改扩建孵化场、向下游拓展新建或改扩建屠宰加工、精深加工的主体。全产业链发展型。新建饲养量10万只商品鹅养殖场,并配套建设鹅孵化或屠宰加工或精深加工建设内容的主体。
近三年享受过类似补贴项目且具体建设内容方向相同的主体不得储备该项目。
四、综合性项目
(一)村级粪污收集点建设
1、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支持乡镇政府或村集体建设符合防雨、防渗、防溢流“三防”标准的村级畜禽粪污收集点。
2、储备项目的乡镇政府或村集体应提供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收集点建设选址用地合规证明。县级政府出具的行政村未享受过相关补贴的证明、配套资金来源承诺。行政村已经享受过村级畜禽粪污收集点建设相关补贴政策的,不列入支持范围。
(二)畜牧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
1、2027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存续或新增银行贷款贴息补助。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贴息期内新发生的贷款,按照发生贷款日至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2、储备项目须为畜禽养殖主体并在全国畜禽养殖场备案系统完成备案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畜产品加工主体、年实际屠宰加工5万头以上的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年实际屠宰加工2000头以上的肉牛定点屠宰加工企业;年实际屠宰加工2万只以上的羊定点屠宰加工企业;年实际屠宰加工10万只以上的家禽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规上乳制品加工企业,畜禽粪污处理主体有注册资质,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完成赋码,且运营状态良好的畜禽粪污处理企业。
(三)粮改饲
1、支持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场户、企业、农民合作社以及专业化饲草收储服务组织等主体
2、储备项目的主体须收贮量达到200吨以上,在全国畜禽养殖场备案系统完成备案的奶牛、肉牛和其他草食牲畜规模养殖场(合作社),以及具有稳定的青贮饲料种植地或供销订单且收贮量达到500吨以上的专业收贮合作社等经营主体。
(四)草原补奖
1、优先支持禁牧补贴,如不具备实施禁牧补贴条件,可以实施“一揽子”支持草原畜牧业发展补贴政策,围绕饲草种植、草种繁育、饲草加工储运体系建设、草食畜养殖场建设、粪肥还草作业、肉牛肉羊出栏、购买草食种畜等方面,对实施主体进行补贴。
2、储备项目的主体须满足《关于印发黑龙江2026-2030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农〔2026〕98号)文件所规定要求。
(五)其他畜牧方向
1、支持项目主体自行确定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羊、蛋鸡、肉鸡圈舍建设、设备购置,品种改良等。
2、储备项目的主体须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确定的羊、蛋鸡、肉鸡养殖场规模标准,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要求的畜禽养殖档案,并在全国畜禽养殖场备案系统完成备案的畜禽规模养殖场。
请有意向的主体,在2026年10月15日至2026年10月20日到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428室储备项目。联系人:秦永锋,电话15104683188。
青冈县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
202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