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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某某拒服兵役的情况通报
日期:2026年11月02日 来源:青冈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马某某,男,身份证号:2323262004********,汉族,大专学历,青冈县青冈镇人。2026年上半年自愿应征报名,参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役前教育合格,符合服现役条件,于2026年3月由青冈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赴陆军某部服役。

马某某进入部队后,无法适应部队紧张的工作生活,多次向部队提出拒服兵役申请,经部队和县征兵办以及家人多次做思想转化工作无果,并在明确告知本人拒服兵役将承担的处罚后果及相应法律责任后,该同志认可处罚后果仍继续拒绝留队服役。2026年10月13日,马某某被所在部队除名。

马某某拒服兵役行为事实清楚,影响恶劣。为严肃法纪,警示教育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黑龙江省拒服兵役查验惩戒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马某某拒服兵役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取消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并按照2026年青冈县家庭优待金(28738元)两倍处以一次性罚款57476元上缴县财政局。如拒不缴纳罚款,则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不得入党,不得参加劳动模范、道德模范、时代楷模、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优秀团员等社会各类荣誉评选,已经获得的相应荣誉予以撤销;

(三)不得申请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和优惠政策;

(四)不得招录为军队文职人员及其它岗位工作人员;

(五)不得参与军队任何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服务等事项;

(六)在办理个人信贷、融资、信用卡等金融服务时,将失信记录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从严审批;

(七)在律师、教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保险师、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新闻工作者等资格认证和就业安置中,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八)2年内不得升学、复学;

(九)不得招录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十)2年内不得办理任何出国(境)证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国(境),已经办理的出国(境)证件,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十一)依法依规将其行为及惩处结果通过政府媒体平台向社会通报。

青冈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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