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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关于制定青冈县城区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意见的通告
日期:2025年11月11日 来源:

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及成本监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落实水资源费改税政策规定以及增强全社会有偿用水、节约用水意识和节水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县城区内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标准。

为增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通过青冈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51110日至1210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通过电话、邮箱或信函的方式反馈。

联系人:杨华

联系电话:0455-3337004

电子邮箱:qgjggl@163.com

附件:1、《关于制定青冈县城区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的定价方案》

  

青冈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1111

关于制定青冈县城区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定价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在依法履行成本监审、听证会、合法性审核等流程后,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青冈县城区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通知如下:

一、供水价格标准

(一)剥离水资源税0.70/立方米;

(二)青冈县城区居民一级阶梯用水价格2.80/立方米,二级阶梯用水价格4.20/立方米,三级阶梯用水价格8.40/立方米;

(三)非居民用水价格4.30/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价格7.30/立方米。

二、明确有关事项

(一)城市居民一级阶梯用水量为3.0立方米/.月以内(含3.0立方米);二级阶梯用水量为3.04.2立方米/.月以内(含4.2立方米);三级阶梯用水量为4.2立方米/.月以上。

(二)阶梯水价以家庭住宅为单位,一套家庭住宅为一户,每户按3口人核定,人数每增加一人,每月增加相应水量基数。家庭人口数量超过3人的用户,可凭有关证明向供水企业申请增加水量基数和期限,期满后可以申请延期,不申请延期的恢复原定水量基数。

(三)阶梯水价以1年为一个计量周期,即以年度各抄表周期累计满12个月的用水量作为计算分阶梯水量标准,年度用水量未达到阶梯水价分档水量标准的跨年不结转。人均用水量在第一阶梯水量内的执行第一阶梯水价,人均用水量超出第一阶梯水量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人均用水量超出第二阶梯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

(四)未安装水表的用户执行一级阶梯水价,用水量按照3.0立方米/户.月计算,即用水价格执行8.4元/户.月计费标准。

(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执行第一阶梯用水价格,不实行阶梯水量。

三、相关工作要求

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供水价格、服务电话等相关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供水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此标准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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