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国道绥沈公路青冈过境段改扩建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黑建规〔2023〕7号文件)以及国家有关征收补偿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房屋区域位置及面积
征收的房屋位于黑龙江青冈经济开发区韩永和干沟南侧、黑大公路东侧(青冈长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部分区域)(土地性质、四至范围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一)由青冈县房屋征收保障服务中心为征收人,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人(青冈县长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为被征收人。
三、征收补偿依据和原则
(一)房屋补偿面积以实际测绘为主;房屋设计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设计用途不清晰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用途不一致的,以土地使用登记用途为准。
(二)房屋征收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依法推进的原则。
四、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补偿标准及搬迁费确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二)房屋补偿标准。以通过公示在政府网站征集的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及附属物评估为准。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由征收部门公告通知被征收人在5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确定,或者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定。
(四)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征收决定下发前6个月纳税票据的平均值计算出月盈利额,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由青冈县税务局、青冈县交通局、青冈县自然资源局、青冈县房屋征收保障服务中心和黑龙江青冈经济开发区共同认定。
五、实施步骤
(一)摸底调查阶段。青冈县房屋征收保障服务中心通过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勘测后登记造册。
(二)现场勘验复核阶段。由房屋征收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开发区等部门参加,结合测绘结果对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对需要进行认定的房屋同步作出认定结论。
(三)签订协议阶段。在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时,同时交纳搬迁保证金。
(四)搬迁阶段。按照补偿协议约定时间,被征收人腾出房屋后,如没有违约行为,领回搬迁保证金。
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由青冈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七、在征收范围内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其房屋由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拆除。原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不得损坏房屋的结构、不得擅自拆除房屋的设备和材料。违者将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从征收补偿款中扣除,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
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征收部门,由征收部门向相关部门统一办理产权注销手续。
九、征求意见期限: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意见反馈地址:青冈县房屋征收保障服务中心(具体位置:青冈县自然资源局五楼东侧)。联系人:曹振曦,联系电话:0455-3163322。
十、此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及时公布,予以实施。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本方案由青冈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青冈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