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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和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6年08月25日 来源:

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和高中:

根据《黑龙江省定价目录》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黑价联[2011]7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教联[2010]70号)的文件精神,按照“具体收费标准不超过省定最高标准范围”的原则,在对我县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和高中学费住宿费进行成本调查的基础上,经县政府同意,现对我县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高中阶段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普通高中阶段

(一)学费:普通高级中学150元/生·学期,市县级重点高中250元/生·学期,省级重点高中300元/生·学期。

(二)住宿费: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高中宿舍(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不超过250元/生·学年;普通高中通过银行贷款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宿舍(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不超过500元/生·学年。

二、中等职业高中

(一)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进一步落实好助学金制度。

(二)住宿费:学校为学生提供公寓住宿条件的不超过600元/生·学年;未实行公寓化管理的不超过400元/生·学年。

三、明确有关事项

(一)公办学校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收费票据。学费、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核拨。

(二)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做好免除学杂费等工作。

(三)公办高中学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公办高中住宿费、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如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学校应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合理确定退费额度。

(四)学校在实施收费前,要在校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各学校要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6年新学年开始执行,如与上级部门新政策相抵触时,按最新文件执行。

现将征求意见通过青冈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6年8月25日至8月31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通过电话、邮箱或信函的方式反馈。

联系人:杨华

联系电话:0455-3337004

电子邮箱:qgjggl@163.com

青冈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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