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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青冈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 青冈县统计局
  • 2023-06-29

青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青冈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青冈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领导,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青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冈县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发〔2023〕5号)要求,县政府决定成立青冈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全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   长:    王  涛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    刘焕福    县统计局局长

姬海龙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网信办主任

刘   洋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树明    迎春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成   员:    (按姓氏笔画排序)

于志明    县民政局二级主任科员、最低生活保障中心主任

王春雨    县财政局副科级干部

史雨波    县交通局副局长

邢维利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吕   岩    县消防救援大队防火参谋

许   明    县公安局副局长

孙国光    县司法局副局长

张   鹏    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副局长

李宇巍    县委编办副主任

周盛军    县统计局副局长

赵   辉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民宗局局长

胡兴凯    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党组成员

桑清明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寇川勇    古生物化石保护中心副主任

刘   欣    县税务局副局长

廉景林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省、市和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县统计局副局长周盛军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不作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县统计局负责承担县经济普查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负责制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协调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开展普查的各项工作;负责普查数据发布和资料开发应用工作;负责做好经济普查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行为。

(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经济普查重大事项,督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落实经济普查工作责任制。

(三)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和协调全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配合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四)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普查经费预算的审核和落实,保障普查工作的需要;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事业单位财务支出方面的事项;负责和协调涉及国资企业、银行、保险等单位名录和数据方面的普查事项;提供本部门掌握的行政记录资料和数据信息;配合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五)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事项。负责组织开展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在全县组织的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名义开展的大型活动中,承担各项宣传协调工作。

(六)县委政法委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等事项;配合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七)县委网信办负责组织网络媒体开展经济普查有关宣传,扩大传播效果;配合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八)县委编办负责提供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配合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九)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农村社会化组织和专业合作社普查事项;牵头负责第一产业增加值方面相关事宜;提供本系统掌握的相关单位名录资料和数据信息;配合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十)县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的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参与相关普查数据审核;配合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十一)县委统战部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的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配合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十二)县公安局负责督促各地公安机关及时受理并查处阻碍普查员实施调查、侵犯普查员人身安全的行为;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

(十三)县民政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其他有关业务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参与单位清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协助查找单位和反馈查找信息;参与普查数据的审核评估和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配合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十四)县司法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的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配合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十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的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参与相关普查数据审核;配合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十六)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的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参与相关普查数据审核;配合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十七)县商务局负责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参与相关普查数据审核;配合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十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其他有关业务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参与单位清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协助查找单位和反馈查找信息;参与普查数据的审核评估和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配合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十九)县税务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其他有关业务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参与单位清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协助查找单位和反馈查找信息;参与普查数据的审核评估和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配合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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