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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黑龙江包罗商贸有限公司等46家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的公示
日期:2026年07月29日 来源: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包罗商贸有限公司等46家市场主体:

本局按市局交办的市场退出工作要求,对黑龙江包罗商贸有限公司等46家市场主体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由于案件数量较多,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送达将两个批次合并进行。第一批次共11家市场主体,本局已于2026年6月5日在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至2026年7月5日,公告发布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于2026年7月21日对上述市场主体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第二批次共35家市场主体,本局已于2026年6月17日在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至2026年7月17日,公告发布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于2026年7月27日对上述市场主体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46家市场主体存在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造成《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本局决定采取在青冈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海龙、朱志安联系电话:0455-3245705

联系地址: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江南路186号

附件1:46家市场主体明细

附件2:46家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

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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